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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财教〔2025〕41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高校:
现将《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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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 金(以下简称“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和服务经 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结合我省高 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教强省”资金,是省级财政为支持 我省实施高教强省建设规划、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而设立的 专项资金。
第三条 “高教强省”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重大战略任务。结合大事要事保障清单, 优先保障中央和我省在高等教育领域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激 励引导办学特色优势鲜明高校进一步提升办学质量和创新能 力,显著增强高校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科技支 撑服务的能力。
(二)结合“放管服”要求明确主体责任。结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管 机制,确保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三)注重绩效考评实施动态调整。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 理,加强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和 事后绩效评价,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动态调整支 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四条 “高教强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支持,加强高等教育分类建 设,支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战略工程,支持一批地方高校 向应用型高校转型发展。
(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建立与我省“4567”现代 产业体系和“四大经济”新引擎紧密衔接的学科专业体系,支 持一批围绕重点产业的特色应用型专业集群建设。
(三)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快造就急需创新人才, 实施战略紧缺人才培养行动,支持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新兴交 叉未来技术人才、关键急需专业特色人才、重点产业急需应用 型人才等培养范式改革和地方高校101计划“本科教育教学改 革试点”工作。
(四)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核心能力,实施高等教育内涵建设与创新发展工程,以新工科、新医科、 新农科、新文科建设为牵引,带动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 实践教学、大学生创新教育、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等核心基础工 作。
(五)优先支持我省人才计划实施,巩固提高高等教育人 才优势,支持大学生留省就业创业。
(六)实施产教融合创新创业推进计划。大力推进高校与 行业、产业、企业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定向就业、融合发展, 在融合发展中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人才与智力需求,增强高等 教育发展的动力与活力。
(七)以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高效的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体系。
(八)支持推动思想政治课内涵式发展,深入推进思想政 治教育一体化建设,加强和改进省内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九)其他与高教强省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有关部署和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项目资金分 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 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 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 绩效目标表。
第七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 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按照资金 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应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 全面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项目管理,合 理编制预算,严禁重复交叉申请财政项目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 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 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 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 一 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 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 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 全过程。
(一)省教育厅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 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高校编报可 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组织开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 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 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 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省财政厅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 核,对省教育厅提报的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 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要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 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 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 评 价 。
(三)各高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 事前评估,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 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 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各高校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 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 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 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 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 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 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 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 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高 校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 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高校。
第四章 财会监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 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 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要 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 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 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高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 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 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黑龙 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 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