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25]42号

时间: 2025-05-08 作者:财务转发 点击:


      

 

      

 

 

 

 

 

黑财教〔2025〕4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属有关高校:


现将《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4月18日

 1—


 

 

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本科高校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  特色学科建设,规范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  江省关于深入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黑教联〔2022〕5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 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  )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 2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属本科高校推进 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省属本科高校在不同层 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突出质量。重点考虑学校综合实力和学 科水平,突出学科的基础地位,引导高校提高办学质量和创新   

(二)项目分配,分档支持。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按照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综合确 定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资金分档支持额度,体现规 范透明、科学合理。

(三)放管结合,科学管理。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 允许高校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使用方向。进一步明确管理责 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

(四)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 落实奖惩机制,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 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引导。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有关部署和“双一流”建设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项目资金 分配方案,根据项目安排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 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 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 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 绩效目标表。

第六条 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以下简称高 )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按照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编 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 算执行。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 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高校统筹用于大学建设 统筹经费、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  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等五部分。 资金主要使用方向如下:

(一)大学建设统筹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学科体系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学术交流及相关教学科 研公共基础设施等。

(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入选省“双 一流”建设范围的世界一流建设学科、国内一流建设学科、特 色学科、培育学科,以及省内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急需空白 学科建设等。

(三)学科支撑平台建设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相关建设 学科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提档升级以 及新型智库、研究基地等建设。

 

    (四)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支持 入选的高校产业协同创新成果落地转化项目,对不同阶段科研 项目进行成果培育、孵化、产业化。

(五)重点领域专项支持经费,由高校统筹用于年度重点 建设领域、重点建设任务相关支出。

第九条 高校应根据我省经审核确定的高水平大学和优势 特色学科建设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改革发展规划,结合自 身办学特色等实际情况,建立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预算编制、 考核评价各环节有机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条 高校应统筹考虑财政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通过省 级预算管理系统编报年度具体项目及金额,并结合实际需要按 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全面评估具体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规范项目管理,合理编制预 算,严禁重复交叉申请财政项目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 方向执行,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和相关管理要求,科学论 证、精心安排,提高项目预算编制质量,并按照规定编制政府 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增强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批 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须在省“双一流”建设范围内,包 括与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相关的人员支出、学术活 动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交通费、劳务 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我省有明确规定的, 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 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 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高校此类支 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落实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人才振 60条等决策部署,鼓励高校进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建 立激励相容、优胜劣汰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二)聚焦省“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 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 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 关规定,充分考虑财力可能,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 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四)人员支出中用于人才引进的,不得用于从省内高校 引进人才,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五)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建设经费中的绩效支出,项 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发放标准按照科研项 目经费管理和本单位薪酬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 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及取暖费等 支出;不得作为基本建设等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严禁挤占挪 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财政厅 对资金支付进行动态监控,有关高校予以配合;支出中属于政 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 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 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可能配置资产。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 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过程 。

(一)省教育厅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研究 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高校编报可 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组织开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 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 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  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省财政厅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 核,对省教育厅提报的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 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要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 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 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 评价 

 

(三)各高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 事前评估,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 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 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各高校应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


 

 

 

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汇 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 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 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 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 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缓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 高校视情况扣减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六章  财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 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 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 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高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 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 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 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黑 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 财规〔2024〕13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25]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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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核人:石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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