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25]43号

时间: 2025-05-08 作者:财务转发 点击:


      

 

      

 

 

 

 

黑财教〔2025〕43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职业院校:


现将《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4月18日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 主义现代化新龙江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省级财政为支持和促进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以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鼓励和带动 各级财政、社会各界增加对职业教育事业的投入,引导社会力 量兴办职业教育,构建多元化职业教育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奖补结合、聚 焦重点,规范透明、责任清晰,突出绩效、强化监督”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 教育本科学校,下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承担重大产教融合项目、服务 乡村振兴建设项目的的市(地)以及承担继续教育的普通高校。

第六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 办发〔2021〕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


 

 

 

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22〕1号),专项  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省高职院校“双高”建设、中职学校“双优” 建设、深化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推动边境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服务能力、推动社 区教育老年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水平及“鲁 班工坊”“开物工坊”等对外交流项目和其他与职业教育发展相 关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省教育厅负责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有关部署和职业教育建设发展新形势等,及时提出项目资金分 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项目资金分配 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 案进行复核,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 府批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 绩效目标表。

第九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实际情 况,自行明确资金分配使用职责,确保在收到上级资金预算后 三十日内合理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各职业院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 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按照资金规模科学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十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 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 行;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  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建立“谁使用、 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 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 经费或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 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 度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 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各职业院校要加强资金绩 效管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 管理全过程。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 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各职业院校编报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 的前置要件。组织开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 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 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各职业院 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 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 行复核,对省教育厅提报的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 标提出修改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要加强事中绩效运行 监控,配合教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 对教育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 效评价结果运用,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 点绩效评价。

(三)各职业院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 开展事前评估,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 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 及时支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 效自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以及省级资金使用单位应当 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 厅应及时将市县及省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价报告汇总 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 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 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 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 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 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 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 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市 县或省级单位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 金用于奖励支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市县或省级单位。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 格执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的监督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各级教 育部门要依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 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 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履行资金使 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效结果负责,严禁挤占挪用、超 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黑 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黑财规〔2024〕13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25]4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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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审核人:石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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