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黑 龙 江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财教〔2025〕4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有关高校:
现将《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5年4月18日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省属高校切实做好后勤工作,提升后勤 建设管理服务质量,规范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属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以下简称“省 属高校”)实施后勤维修改造项目,进一步改善高校后勤条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守 住底线,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生活紧密相关、涉及 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后勤维修改造项目。
(二)投资评审,等比支持。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申报项 目全部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按审定项目预算额度的50% 给予补助,体现公平公正。
(三)放管结合,注重绩效。加强绩效管理和追踪问效,科 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根据有关评估评价结果、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强化激励约束。
(四)区分责任,支持重点。对于常规性的建筑物维护、改 造,高校应自行承担。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学校独立实施资金压力 较大的大型或重点后勤改造项目。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建立省属高校后勤改造项目库,结合 省属高校实际需求优化调整年度支持重点,组织省属高校申报年 度后勤维修改造项目,对高校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年度后勤 维修改造项目清单。根据项目成熟度确定评审计划,并及时将评 审计划报送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厅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同 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根据资金额度组 织编报绩效目标,连同资金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履行报省 政府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对申报项目进行投资评审, 并根据评审结果对省教育厅提出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复核, 配合省教育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 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经省教育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第六条 省属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 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学校后勤维修改造项目计划,按照资金规模合理编制学校资金支出规划,加强全过程预 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文件进行公开, 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属高校应当结合本校后勤维修改造长期规划,加强 论证、做好储备,分“1.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改造”、“2.食堂浴池 维修改造”、“3.单体建筑综合维修改造”、“4.管网维修改造”、“5. 其他项目”五个类别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并于每年8月31日前 向省教育厅申报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
(二)省教育厅应根据高校后勤维修改造的工作基础,提出 下一年度整体目标任务与支持重点,结合各高校项目申报情况、 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 一年度预算申请,包括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整体绩效目标、各 高校拟实施项目及年度绩效目标等,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财 政投资评审所需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审查预算后,省教育厅根据 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提出资金预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高校。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改造:为解决学校建筑结构、电路、 消防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而实施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二)食堂浴池维修改造:为改善学校食堂、浴池环境,解 决食堂餐位不足、浴池喷头不足等问题而实施的房屋建筑物的维 修改造项目。
(三)单体建筑综合维修改造:为解决学习生活场地不足, 卫生间蹲位不足,冬季室温过低、漏雨、墙体渗水、墙皮脱落等 建筑基础设施老化而实施的单体建筑的维修改造项目。单体建筑 包括宿舍、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场)、校医院等。
(四)管网维修改造:校园内必要的水电气暖等管网设施维 修改造。
(五)其他项目:其他已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 人身安全,急需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
第 十 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房屋建筑物购建、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大型仪器设备 购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附属中小学 幼儿园的房屋、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项目。
(三)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或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四)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投资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 施,不得实施未经投资评审的项目。各高校要对项目资金实行独 立核算、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 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使用专项资金取得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预 算执行进度。应当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 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省属高校应当厉行勤俭节约,提高资产配置的科 学性,积极探索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 效 益 。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及各高校要加强资金绩效管 理,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覆盖资金绩效管理全 过 程 。
(一)省教育厅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开展研究论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组织学校编报可量化、 可衡量、可定性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组织开 展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 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同时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年 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组织高校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 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省财政厅要对教育部门组织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复核, 对省教育厅提报的不合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绩效目标提出修改 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要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配合教 育部门及时纠正偏差。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教育部门绩效 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会同教育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并视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资金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三)省属高校要根据政策目标、资金规模和发展导向开展 事前评估,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在 预算执行过程中,依规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按项目进度及时支付 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绩效自评价结 果。
第十五条 省属高校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本项资金绩效自评 价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应及时将各高校绩效自评价报告 汇总后形成本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总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学校自有资金投入情况、主要 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区域绩效目 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 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整体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 查核实,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 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缓 慢、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未按时完成审计问题整改的高校 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5%的比例扣减,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支 出进度快、绩效管理显著的高校。对于以前年度资金配套不到位 的高校,不允许申报下年度后勤改造项目。
第五章 财会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体责任,严格执 行落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责任,常态化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配合。省教育厅要依据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对资金支付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 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省属高校应切实履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单 位内部财会监督,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以及绩 效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 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黑 龙江省属高校后勤改造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 13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