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1.线上办理(下载手机公积金APP,注册后办理业务);
2.窗口办理(文明街办事处:南岗区文明街11-1号 马家街办事处:南岗区马家街27号)
公积金网点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服电话12329
哈尔滨市公积金业务办理渠道:
1.线上办理(通过手机支付宝-市民中心-公积金,进行业务办理)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公地点:道外区景阳街132号、南岗区三姓街61号、松北大道11号)
客服电话12329
具体业务办理请手机搜索并关注“黑龙江省直公积金”“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常见公积金业务办理类型:
一、退休业务,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定居的;需要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提取人本人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提供退休手续原件(男60周岁、女55周岁免提供);
4.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条件并取得所有购房资料。
1. 线上办理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二)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根据购买自住住房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供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
●购买拍卖住房,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全额发票。
4.缴存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
三、调出人员,公积金个人账户同城转移
1.缴存人的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符合转移条件。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加盖原单位公章)。
3.由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依据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 线上办理;
2.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
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申请材料: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本人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贷款的还款支付凭证原件;
4.缴存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
(1)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配偶名下建行或交行的一类借记卡原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首次办理商业性贷款提取的,还需提供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原件且借款人同意授权核验贷款信息;
6.他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应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直系血亲或单位经办人,并提供提取申请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