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23-11-18 作者:李嘉娜 点击: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预算支出责任,逐步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0]38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预算与绩效有机融合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为纳入学院年度预算收支管理的项目资金绩效。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环节的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管理,预算执行环节的绩效监控,决算环节的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绩效闭环管理。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立足学院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实施路径。以项目为抓手,关注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实施效果,探索总结绩效管理的经验;积极推动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项目预算向各部门预算拓展,逐步实现学院整体预算绩效管理。

(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完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流程,健全共性的绩效指标体系,不断创新评价方法,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机制,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三)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明确学院各级预算管理与执行主体的管理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部门绩效考核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学院预算编审委员会全面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审议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方案,审定绩效管理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价的原则、方法、指标体系,研究绩效管理工作中的其他特殊事项。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完善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部门进行绩效目标申报,汇总预算绩效目标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

(三)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控及执行进度监督;

(四)组织学院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五)汇总形成学院预算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对归口管理的项目资金按相关建设方案(或需求)进行分配,指定具体项目负责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二)负责建立归口管理项目的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审核并汇总项目绩效目标;

(三)负责开展归口管理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编报相关总结报告;

(四)跟踪绩效监控和评价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经费执行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

(二)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

(三)根据绩效监控和评价反馈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四)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各项上报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达到效果,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预算、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按照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分为支出绩效目标、总体绩效目标和各部门绩效目标。学院全面推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实施总体目标,逐步实施和完善各部门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绩效目标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一)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基本支出一般包括:工资及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定额管理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日常性办公经费。

(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项目支出包括,列入按项目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的院内专项、省级职教专项、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等。

第十三条  总体绩效目标是指经常性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在计划实施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各部门绩效目标是指经费执行部门在一定预算时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要清晰反映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或项目受益对象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认可程度等。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成本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一级指标。

(一)成本指标是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社会成本指标、生态环境成本指标。

(二)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二级指标。

(三)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

(四)满意度指标是对预期产出和效果的满意情况的描述,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及其他相关群体的认可程度。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编制设定。绩效目标是安排预算资金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学院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不能纳入学院和财政部门的项目库管理。绩效目标应在项目纳入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并与项目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使用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进度以及效益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实施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学院及所属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事前评估结果和符合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应项目部门或预算执行部门,指导其修改和完善,报送财务处统一汇总后上报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批复与调整。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预算批复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相关政策变化、意外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执行率、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运行偏差,促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具体可采取日常监控、定期监控、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各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运行、预算执行进度监控。各归口管理部门应落实监控主体责任,按照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中期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目标执行偏差等问题,应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项目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于问题严重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暂缓、停止预算拨款、收回预算等措施,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保证绩效目标实现。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是指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 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绩效评价环节坚持“谁使用资金,谁开展自评价,谁安排资金,谁负责重点评价”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结束后;对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费执行部门具体实施绩效自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归口管理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学院绩效自评报告由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自评报告整理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自评指标的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成本指标20%、产出指标40%、效益指标20%、满意度指标10%;对于未设置成本指标的项目:预算执行率指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对于不需设置满意度指标的项目,其效益指标分值权重相应可调增10%。特殊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审计处对学院预算绩效管理的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学院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和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独立评估。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各部门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学院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项目调减预算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其他亟需支持的项目,并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与上年度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相挂钩。

学院应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费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于绩效管理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三十四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编入部门决算,并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

(二)项目过程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

(四)项目效益情况。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有关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 5-终稿-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22.11.14第31次党委会通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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