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时间: 2023-11-18 作者:李嘉娜 点击: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升学院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各项办学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系(部)和各部门。学院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院内独立核算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积极推行院内财务分级预算管理体制;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

(二)合理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组织审核学院各单位部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学院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财务工作由学院统一领导,资金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财务处集中核算,事业经费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第七条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八条财务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配备专业化财务机构负责人,在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根据工作和管理需要,具有从事经营活动、并要求进行核算盈亏的内部单位,经学院批准,可以实行独立核算。

独立核算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学院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预算管理制度。学院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本单位的财经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的内容。学院部门预算(以下简称学院预算)是指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的需要与财力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系)部门预算是根据本部门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以及自身财力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学院预算必须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程序。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依规审批”。

(一)学院财务处于每年下半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经费预算控制数及基本经费财政定额拨款标准下发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通知。

(二)学院财务处依据收入来源及其相关历史数据、计划标准、基础数据和增减因素并考虑政策变化影响,测算编制学院收入预算。

(三)学院各部门、教学系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以和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考虑学院经费拨款可能,参考上年度基础数据及新增因素影响,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财务处审核。

(四)学院财务处依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及各部门、系部编制的支出预算需求,汇总平衡经费,科学、合理测算,分析经济合理性和目标的可行性,并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格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科学编制学院支出预算,与收入预算共同形成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报学院预算编审委员会审核。

(五)预算编审委员会结合经费总量及学院年度工作的重点,按照预算编制原则进行研究、审核,确认年度预算方案上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和学院党委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

(一)财务处将学院审定的年度预算,通过预算管理系统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学院基本经费以及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初审,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履行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二)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批复数编制学院各部门用款计划并下达各部门执行。

(三)财务处依法将批复的学院预算进行公示 ,并及时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情况。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与调剂。财务处是学院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以维护财务预算的严肃性。对于超预算的开支项目,应当拒绝安排资金。

    各部门对于学院下达的各类专项经费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剂财务预算时,仍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确保当年收支基本平衡。

第十六条学院决算是指学院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七条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学院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学院依法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财政拨款,如国家示范性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等。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教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学院收费由财务处实行统一管理,对于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必须按上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各类收费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学院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经财政部门核拨后方可使用。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教学系部、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拖欠或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支出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一)学院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各项支出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二)除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补贴项目外,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工作补贴项目。确因工作需要设立补贴项目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学院人事处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正式下发文件后方可实行,同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三)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另行制定具体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学院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结转和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三条学院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学院各级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院收支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院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九条学院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要调整用途的,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条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或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二条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十三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处为学院资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的资产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学院财力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十七现金及存款管理。学院应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及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现金、各种存款及公务卡的结算。

四十八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应收及预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债权。对于院内单位和个人办理的应收和预付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的,财务部门可从个人工资和其他款项中扣回,以避免学院资金流失。

四十九存货的管理。

(一)学院资产处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

(二)学院应明确存货管理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存货的盘点制度。学院资产处会同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明细参照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院级所有、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资产处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与维护。

(二)学院各级资产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个人。

(三)学院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防止流失。

第五十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要做到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学院各部门之间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学院有权调剂处置。学院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必须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财务处后缴存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五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归学院所有。

第五十四条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学院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学院对外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应由资产处统一办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三)学院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四)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学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院大型设备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十六条学院的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评估、招租等产权交易程序。未经学院和上级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资产。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五十八条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第五十九条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一)学院根据慎重稳妥原则和实际需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保证借入款项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二)未经学院批准,学院所属各部门、教学系部不得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贷款和借款,学院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借贷款提供担保。

第六十条应付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学院各部门和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款项及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六十一条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学院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上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十章报告和分析

第六十二条学院财务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同时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院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五条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

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情况、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七条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院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九条学院财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学院应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院内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十条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学院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七十一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七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附 

第七十三条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办法,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规定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黑建院院字【2014】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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