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
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管理,确保学生食堂在市场物价快速上涨情况下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障学生食堂平稳运行,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实施办法》(中高学后伙[2012]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是指学生食堂主要原材料价格或用工成本在市场物价短期内快速上涨时,用于平抑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院学生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饭菜价格要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饭菜和食品市场价格。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平抑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组长由分管学生食堂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审计处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平抑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定采用平抑基金的启用方式;
(二)制订平抑基金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 ,评估平抑基金补贴原材料的范围、品种、数量,核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负责对平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补贴后食堂饭菜价格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学生对食堂饭菜价格质量的意见。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学生处负责随时掌握在校生人数;了解学生对食堂饭菜质量及价格等方面的诉求及满意度,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
财务处负责平抑基金的储备、补充和发放管理,对平抑基金专账管理,核定具体补贴标准、核算补贴成本,定期公开收支账目情况。
后勤管理处负责收集和食堂原材料及用工成本价格变动信息;提出平抑基金启用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测算补贴标准和补贴额度。
审计处负责对平抑基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平抑基金由学院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通过专户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筹措。
第八条 平抑基金按在校生每生每年80元计提。平抑基金总额应根据在校生人数的变化,次年及时调整基金投放数额。
第九条 平抑基金应设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年度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的平抑基金总额。
第十一条 平抑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以及账目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平抑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当学生食堂原材料价格食品异常波动时,用于补贴学生食堂基本大伙,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包括大宗肉类、蔬菜、禽蛋、大米、面粉、食用油及常用副食品等。
(二)当学生食堂用工等成本异常波动时,补贴学生食堂基本大伙用工成本,包括学生食堂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
第十三条 平抑基金启动条件
当市场物价上涨,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启用基金补贴食堂。
(一)以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为依据
当学院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发布的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即可启用基金。按每生每月10-20元的标准补贴食堂,并以此为基数,CPI月度同比涨幅每增加1%,补贴标准每生每月增加5元。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成本情况经测算后核定。
(二)以食品原材料价格涨幅为依据
当学院所在地食品原材料价格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8%时,即可启用基金,按每生每月10-20元的标准补贴食堂,并以此为基数,食品原材料价格月度同比涨幅每增加1%,补贴标准每生每月增加2元。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成本情况经测算后核定。
(三)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政策性补贴要求等),经基金领导小组评估认为应当启用基金时,即可启用基金,具体补贴额度和补贴标准由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核定。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要充分做好学生食堂原材料采购发票开具、台账记录、市场价格信息和物价指数收集等基础工作,做为平抑基金领导小组审核判定是否启用基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基金审批程序
当符合平抑基金启用条件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审批:
(一)后勤管理处向平抑基金领导小组提交补贴申请和补贴方案,包括原材料价格上涨情况、原材料补贴范围、品种、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及补贴期限等内容。
(二)平抑基金领导小组对价格补贴方案进行评估、审核并确定采用平抑基金的启用方式。
(三)平抑基金领导小组对审定后平抑基金的启用方式和价格补贴方案的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议。
(四)学院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财务处按照核定补贴标准和范围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要随时掌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和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反馈相关情况,掌握学生的合理诉求,确保学生真正享受到平抑基金给其带来的实惠。通过使用平抑基金,学生食堂基本大伙饭菜价格和质量应保持稳定。
第十七条 当市场价格回落后应及时调整或取消食堂饭菜价格补贴。
第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生食堂平抑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